本報訊(記者田玥)12月9日,記者從蘭州市環保局獲悉,蘭州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《蘭州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規定》。規定明確,今後蘭州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將不再只是環保部門的事情,也是政府和相關部門的“分內事”。
  規定明確,政府及有關部門是環境保護監管主體,各企事業單位是本單位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。環保部門承擔著嚴格履行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職責,監督管理各類污染源,統籌實施區域污染治理,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,及時有效治理環境污染等17項職責;發改、工信、公安、財政、國土資源等其他21個部門也要按照職責範圍各司其職。  (原標題:蘭州市政府印發規定22部門皆為環保責任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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